社會團體籌備和成立登記須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籌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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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,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;個人會員、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,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有固定的住所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,……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6)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、成員分布、活動地域相一致,準確反映其特征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、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,沒有必要成立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發起人、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,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l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以上所列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┥暾埢I備社會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籌備發起人和擬任社團負責人情況表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社會團體辦公住所及活動資金提供證明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章程草案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: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┏绦?、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提出籌備社團申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成立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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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,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,通過章程,產生執行機構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l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以上所列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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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社會團體法人成立登記申請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社會團體秘書長基本情況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社會團體活動資金狀況證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、單位會員備案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、個人會員備案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、章程(一式三份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、社會團體安全責任制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: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,除章程外各報一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┏绦?、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提出成立登記申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》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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