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須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依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成立以后擬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名稱、業務范圍、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,申請登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申辦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名稱須冠以一級社團的名稱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名稱所反映的業務范圍須包含在一級社團的業務范圍之內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不予已登記的法人社團的成員、業務范圍重復、交叉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不得具有經營性質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申請增設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社會團體增設機構申請表(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、身份證明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副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程序、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提出增設登記申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頒發同意批準設立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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