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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須知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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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以后擬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名稱、業務范圍、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,申請登記。 二、條件 1.申辦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 2.名稱須冠以一級社團的名稱; 3.名稱所反映的業務范圍須包含在一級社團的業務范圍之內; 4.不予已登記的法人社團的成員、業務范圍重復、交叉; 5.不得具有經營性質。 三、申請增設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社會團體增設機構申請表(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); 2、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; 3、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、身份證明; 4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副本。 四、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增設登記申請; 2、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 4、頒發同意批準設立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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