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須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依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辦理注銷手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團體注銷的,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同時注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申辦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長期沒有活動沒有存在必要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財產及債權債務清理完畢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收繳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和財務憑證齊全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具備獨立社會團體法人條件擬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申請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表》(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和銀行帳號注銷證明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副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程序、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提出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申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頒發同意批準注銷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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