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須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依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: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、注銷備案(以下統稱注銷登記)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┩瓿缮鐣F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┳孕薪馍⒌?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┓至?、合并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┯捎谄渌蚪K止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: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領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,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:社會團體注銷的,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同時注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以上條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申請社會團體注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《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申請表》原件一份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正本、副本、印章、財務憑證、銀行帳號注銷證明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、銀行帳號注銷證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注銷程序、期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按《條例》和本會章程規定: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、會員(代表)大會表決通過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社會團體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頒發同意批準注銷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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